(2022-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厅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各类规范性文件;
3.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工作动态;
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标题 文号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标题: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
3.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4.内容概述:为方便公众查询而设立的数据项,取自信息标题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文件类政府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发布机构:信息产生机构。发布机构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公开渠道
1.“福建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政府门户网站 (http://mzzjt.fujian.gov.cn/ )
2.“福建民族宗教”微信公众号
3.《福建民族宗教》刊物
我厅主动公开信息同时可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南楼3楼省中瑞影城旁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处
省民族宗教厅政策法规处
咨询电话:0591—87668770,0591-87668719
传真号码:0591—87668752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邮政编码:350001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我厅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官网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民族宗教厅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民族宗教厅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我厅受理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