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比赛规程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0-08-26 21:51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5月6日至9日在莆田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设区市
三、参加人数
(一)各单位均可报队参加比赛。表演队限报30人,运动员性别、年龄不限。
(二)各单位表演队设领队1人,工作人员1人。每个表演项目编导兼教练员1人。
(三)每个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0人。
四、表演项目
(一)竞技类
(二)技巧类
(三)综合类
五、表演办法
(一)表演项目分室内、室外。
(二)表演项目分两轮进行。
(三)表演项目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表演项目比赛规则》。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福建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七、表演服装
比赛时,运动员穿着民族服装(竞技类可穿着运动装)。
八、裁判
(一)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二)裁判员报到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仲裁
人员组成、职责范围按福建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报到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十、报名与报到
(一)各表演单位的报名和报到,按福建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第二次报名时,每个参赛项目须附解说词,竞技类项目需另附竞赛规则,分别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报到时必须出具表演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保险证明。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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