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0-08-26 21:51
福建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总规程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和省体育局主办,莆田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福建省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2011年在莆田市举行。
本届运动会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充分展示我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积极筹备组团参加2011年在贵阳市举行的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一、
主办单位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
三、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5月6日至9日在莆田市举行。
四、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蹴球、毽球、射弩、武术、陀螺、高脚竞速和板鞋竞速。
(二)表演项目
竞技类、技巧类和综合类。
五、参加单位
各设区市
六、运动员资格
(一)福建省境内少数民族公民。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符合相关竞赛、表演项目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参加办法
(一)以设区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各地组团要确保有本地区独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二)代表团组团名额:第一次报名后,由主办单位根据运动会规模和第一次报名汇总情况,统一确定名额。
(三)参加各竞赛和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四)每个代表团必须报5个以上竞赛项目。
(五)代表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名额: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不超过3人。凡参赛运动员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0人;运动员总数在30人以上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基数为10人,每增加10名运动员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八、比赛办法
(一)竞赛、表演项目的比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二)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和表演规则。
(三)参赛不足3个队的竞赛项目,取消比赛,可作为表演项目参赛。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竞赛项目录取前6名,不足6名(含6名)减1录取,前3名获金、银、铜牌,第4至第6名获名次奖。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和奖牌,个人项目颁发奖牌。表演项目颁发金、银、铜奖。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报名日期和要求
(一)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将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人数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规定的名额,按要求逐队、逐人、逐项认真填写报名表,于2011年3月10日前将报名表一式三份(必须加盖设区市民族、体育工作部门公章)分别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逾期不报者以弃权论。
(三)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十一、报到日期
(一)各代表团2011年5月5日报到,5月10日离会,凡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的,所有费用自理。
(二)各代表团可派2名联络员于5月4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代表团的相关事宜。
(三)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的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仲裁
(一)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三、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以及武术、表演项目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十四、服装要求
(一)各代表团的运动员均需备有民族服装。
(二)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五、比赛器材
(一)比赛所用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比赛器材的品牌、型号另行通知。
(二)表演项目所需器材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六、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规格为2米×3米,颜色自定,旗上标明设区市汉文全称,不得有其他标志。
十七、解释权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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