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和省体育局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定于2014年11月在厦门市举行。
本届运动会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充分展示我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在此次运动会的基础上,选取优势项目和优秀运动员,筹备组团参加2015年在鄂尔多斯市举行的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一、运动会名称
(一)全称: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二)简称:省第八届民族运动会。
二、主办单位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体育局
三、承办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4年11月上旬,厦门市。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蹴球、射弩、陀螺、民族武术、高脚竞速和板鞋竞速。
(二)表演项目
竞技类、技巧类和综合类。
六、参加单位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七、运动员资格
(一)福建省境内公民。
(二)各个竞赛项目的运动员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板鞋竞速允许汉族男女运动员各1人);每个表演项目允许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汉族公民上场参赛,其余均为少数民族公民。
(三)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四)符合竞赛、表演各项目规程的有关规定。
(五)运动员资格审定由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初审,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民族宗教厅审核。
八、参加办法
(一)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中要有本地区独有的世居少数民族代表。
(二)代表团组团名额:第一次报名后,由主办单位根据运动会规模和第一次报名汇总情况,统一确定名额。
(三)参加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四)设区市代表团必须报4个以上竞赛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原则上报2个以上竞赛项目。
(五)代表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名额: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2人。凡参赛运动员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0人;运动员总数在30人以上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基数为10人,每增加10名运动员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九、比赛办法
(一)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二)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和表演项目比赛规则。
(三)参赛不足3个队的竞赛项目,取消比赛;可作为表演项目参赛。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竞赛项目录取前6名,不足6名(含6名)减1录取,前3名获金、银、铜牌,第4至第6名获名次奖。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和奖牌,个人项目颁发奖牌。表演项目颁发金、银、铜奖。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一、报名日期和要求
(一)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将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人数于
(二)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规定的名额,按要求逐队、逐人、逐项认真填写报名表,于
(三)第二次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或补报。
十二、报到与离会
(一)各代表团按大会竞赛日期于赛前一天报到,赛后一天离会,报到地点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各代表团可派2名联络员于赛前两天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团相关事宜)。
(二)单项竞赛项目规程对报到时间有规定的,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因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在报到时出具意外保险证明和健康证明。
(四)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的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三、仲裁
(一)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四、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以及民族武术、表演项目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要求选聘。
十五、服装要求
(一)各代表团的运动员均需备有民族服装。
(二)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六、比赛器材
(一)比赛所用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比赛器材的品牌、型号另行通知。
(二)表演项目所需器材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七、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规格为
十八、解释权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省民族宗教厅、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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