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设市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工作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
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倡导遵守体育道德,开展文明竞赛,展示各民族的精神风貌,确保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的顺利举办,根据第八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各代表团、运动队
(二)运动员、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代表团、运动队评选条件
1.服从大会安排,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遵守体育道德,严明竞赛纪律,服从大会判决。遇有争议的问题,不激化矛盾,不采取抗议、罢赛等错误做法,严格按竞赛有关程序反映。
3.团结友好,共同进步,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胜不骄、败不馁,树立良好的赛风。
4.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兄弟民族团队团结、友爱、互助。
(二)运动员评选条件
1.履行运动员誓言,遵守赛场纪律,作风顽强,尊重比赛,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2.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奋力拼搏,顽强进取,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
3.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秩序,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卫生。
4.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裁判员评选条件
1.履行裁判员誓言,认真执行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搞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2.熟悉竞赛业务,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无漏判、误判、错判。
3.尊重运动员,尊重观众,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团结。
4.服从领导,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做出积极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运动队或运动员因严重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2.在比赛现场吵闹或不服裁决,不按正规渠道上诉,与裁判人员当场争吵的;
3.被认定比赛作假,或有意串通改变比赛胜负、名次的;
4.发生重大事件或重大安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大会组委会组织评选。
(二)运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裁判组和仲裁委员会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三)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代表团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裁判组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二)运动队:表演项目评3个队,每个竞赛项目评2个队。
(三)运动员:设区市代表团评8名,平潭综合实验区评4名。
(四)裁判员:按各裁判组10%的比例评选。
五、奖励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和个人授予奖牌或证书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发 |
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设市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工作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
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倡导遵守体育道德,开展文明竞赛,展示各民族的精神风貌,确保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的顺利举办,根据第八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各代表团、运动队
(二)运动员、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代表团、运动队评选条件
1.服从大会安排,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遵守体育道德,严明竞赛纪律,服从大会判决。遇有争议的问题,不激化矛盾,不采取抗议、罢赛等错误做法,严格按竞赛有关程序反映。
3.团结友好,共同进步,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胜不骄、败不馁,树立良好的赛风。
4.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兄弟民族团队团结、友爱、互助。
(二)运动员评选条件
1.履行运动员誓言,遵守赛场纪律,作风顽强,尊重比赛,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2.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奋力拼搏,顽强进取,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
3.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秩序,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卫生。
4.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裁判员评选条件
1.履行裁判员誓言,认真执行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搞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2.熟悉竞赛业务,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无漏判、误判、错判。
3.尊重运动员,尊重观众,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团结。
4.服从领导,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做出积极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运动队或运动员因严重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2.在比赛现场吵闹或不服裁决,不按正规渠道上诉,与裁判人员当场争吵的;
3.被认定比赛作假,或有意串通改变比赛胜负、名次的;
4.发生重大事件或重大安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大会组委会组织评选。
(二)运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裁判组和仲裁委员会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三)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代表团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裁判组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二)运动队:表演项目评3个队,每个竞赛项目评2个队。
(三)运动员:设区市代表团评8名,平潭综合实验区评4名。
(四)裁判员:按各裁判组10%的比例评选。
五、奖励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和个人授予奖牌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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