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4-09-25 08:46

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设市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工作委员会

      2014924

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倡导遵守体育道德,开展文明竞赛,展示各民族的精神风貌,确保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的顺利举办,根据第八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各代表团、运动队

(二)运动员、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代表团、运动队评选条件

1.服从大会安排,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遵守体育道德,严明竞赛纪律,服从大会判决。遇有争议的问题,不激化矛盾,不采取抗议、罢赛等错误做法,严格按竞赛有关程序反映。

3.团结友好,共同进步,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胜不骄、败不馁,树立良好的赛风。

4.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兄弟民族团队团结、友爱、互助。

(二)运动员评选条件

1.履行运动员誓言,遵守赛场纪律,作风顽强,尊重比赛,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2.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奋力拼搏,顽强进取,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

3.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秩序,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卫生。

4.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裁判员评选条件

1.履行裁判员誓言,认真执行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搞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2.熟悉竞赛业务,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无漏判、误判、错判。

3.尊重运动员,尊重观众,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团结。

4.服从领导,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做出积极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运动队或运动员因严重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2.在比赛现场吵闹或不服裁决,不按正规渠道上诉,与裁判人员当场争吵的;

3.被认定比赛作假,或有意串通改变比赛胜负、名次的;

4.发生重大事件或重大安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大会组委会组织评选。

   (二)运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裁判组和仲裁委员会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三)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代表团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裁判组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二)运动队:表演项目评3个队,每个竞赛项目评2个队。

(三)运动员:设区市代表团评8名,平潭综合实验区评4名。

(四)裁判员:按各裁判组10%的比例评选。

五、奖励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和个人授予奖牌或证书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2014925日印发

 


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设市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筹备工作委员会


      2014924


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倡导遵守体育道德,开展文明竞赛,展示各民族的精神风貌,确保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的顺利举办,根据第八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各代表团、运动队


(二)运动员、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代表团、运动队评选条件


1.服从大会安排,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遵守体育道德,严明竞赛纪律,服从大会判决。遇有争议的问题,不激化矛盾,不采取抗议、罢赛等错误做法,严格按竞赛有关程序反映。


3.团结友好,共同进步,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胜不骄、败不馁,树立良好的赛风。


4.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兄弟民族团队团结、友爱、互助。


(二)运动员评选条件


1.履行运动员誓言,遵守赛场纪律,作风顽强,尊重比赛,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2.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奋力拼搏,顽强进取,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


3.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秩序,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卫生。


4.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裁判员评选条件


1.履行裁判员誓言,认真执行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搞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2.熟悉竞赛业务,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无漏判、误判、错判。


3.尊重运动员,尊重观众,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团结。


4.服从领导,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做出积极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运动队或运动员因严重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2.在比赛现场吵闹或不服裁决,不按正规渠道上诉,与裁判人员当场争吵的;


3.被认定比赛作假,或有意串通改变比赛胜负、名次的;


4.发生重大事件或重大安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大会组委会组织评选。


   (二)运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裁判组和仲裁委员会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三)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代表团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裁判组提名,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二)运动队:表演项目评3个队,每个竞赛项目评2个队。


(三)运动员:设区市代表团评8名,平潭综合实验区评4名。


(四)裁判员:按各裁判组10%的比例评选。


五、奖励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和个人授予奖牌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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